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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21-12-01 09:49浏览次数:1864次
?为进一步明确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要求,统一审评尺度,2021年11月30日,药监总局编制形成了《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明确呼吸机临床评价资料的审评要求,统一审评尺度,2021年11月30日,药监总局编制形成了《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去年开始,总局发布了许多有关同品种比对临床评价方面的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原则的发布一方面是统一国家局及各省审评尺度,另外一方面,也是对SC实质等同临床评价的应用推广。

同品种临床评价.jpg

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开展呼吸机同品种临床评价,同时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呼吸机同品种对比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呼吸机产品同品种临床评价的要求和适用情形。申请人可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阐述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征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若注册申请人通过同品种的方式开展临床评价,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参考通则和本指导原则[1]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需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治疗呼吸机、急救和转运用呼吸机、高频振荡呼吸机等用于生命支持的呼吸机产品,也适用于用于生命支持的无创呼吸机。

带有深度学习参数计算/优化或生理闭环控制功能的呼吸治疗产品、高频喷射呼吸机等不适用于本导则,上述产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的要求。

二、同品种临床评价基本要求

(一)同品种医疗器械的选择

申请人在选择同品种医疗器械时,建议考虑如下方面[2]

同品种器械宜优先选择与申报产品适用范围相同、技术特征相似的设备,必要时可选用多个同品种器械。技术特征方面首要考虑通气模式、基本原理等要素,建议选择包含相同的通气模式或原理、通气波形基本等同的通气模式的产品进行同品种对比;工作原理和作用机理存在较大差异的通气模式不宜直接对比,如高频振荡通气与常规通气模式。

申报产品包含多个型号时,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通气模式、适用人群、功能参数最为全面的型号作为代表型号开展临床评价,若不能选出代表型号需分别开展评价。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对比

呼吸机产品的适用范围通常为预期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的重症监护环境使用或在专业医疗机构内部进行转运时使用。用于对成人/小儿/婴幼儿/新生儿进行通气辅助及呼吸支持。本产品应由经过良好培训的且获授权医务人员进行操作。

对比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在适用范围以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的相同性和差异性,建议考虑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适应症

2.适用人群(可依据体重或年龄划分)

3.使用环境(医院、院内转运等)

4.磁共振兼容性能(如有)。

5.产品包含的临床功能(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肺顺应性估计等)

6.禁忌症、防范措施和警告

7.高频振荡模式还需对比宣称的生理功能。

其中适用人群、适应症与宣称的生理功能是重点考虑项目。

(三)技术特征的对比

1.基本原理

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控制类型(如电控型、气控型),驱动类型(如气动型、电动型)、通气类型(如无创通气、有创通气等)、气动原理图等。包含高频振荡功能的,需说明振荡原理和相应的生物学效应及作用机理。

2.结构组成

明确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结构组成。一般呼吸机结构组成可包括气路模块(如涡轮驱动或压缩机供气、压力传感器、流量传感器等),功能模块(如二氧化碳模块、呼吸力学模块、血氧模块),功能附件(如脉搏血氧探头、食道压测量组件、CO2传感器、顺磁氧传感器),供电组件(例如电池、电源适配器、网电源线),电子系统,显示器,机械机构等,产品还可配有台车、支撑臂等机械附件。高频振荡呼吸机还需明确实现振荡的元器件,振荡膜片或电磁阀。

4.性能要求

将临床使用相关的所有性能参数与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根据申报产品特点及具体设计特征等,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通气模式

呼吸机产品按照通气类型划分包括无创通气类型和有创通气类型等,不同通气类型可以包含多种通气模式。通气模式常规包括容量控制通气、压力控制通气、高频振荡模式;还可包括一些混合通气模式或添加呼吸触发的通气模式,常见的有双水平通气、同步间歇指令通气、压力支持通气、以容量为目标压力控制的通气模式等类别。

各通气类型下的通气模式需分别进行对比,通气模式对比包括其原理,通气模式的原理图波形,实测波形。原理图波形与实测波形均需包括流速—时间波形、压力—时间、容量—时间波形等。实测波形的对比要求及测试报告模板可参考附录的相关要求。

鉴于不同类型的通气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学效应等方面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建议选择原理、通气波形最为接近的通气模式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对比。

(2)控制参数

控制参数一般需考虑如下项目中的适用内容:

一是输出控制参数,如平台压力、潮气量、呼吸频率、吸呼比、呼吸末正压等,一般可由医生设置、调整。此类参数需对比调节范围、误差要求及初始默认值;

二是预设的触发参数,如支持/辅助通气中的吸气、呼吸触发功能,需对比触发方式(包括原理公式、灵敏度等参数)、触发信号类型及精度要求、触发阈值的设置范围、默认值和调节步进、触发的延迟等。

三是漏气补偿的相关参数(如有),如补偿方式(压力调节、容量调节、氧气浓度调节)、触发方式(包括阈值设定的范围、灵敏度等参数)、漏气估计、补偿效果和延迟、过补偿、欠补偿的评估等。

(3)监测参数

监测参数一般需考虑如下项目中的适用内容:

一是可直接测量显示的参数,如流量/流速、CO2浓度、血氧水平、食道压等,一般需对比监测范围、监测精度;

二是由其他参数计算获得的参数,如顺应性、肺牵张指数、呼吸功、浅快呼吸指数等,一般需对比输入参数来源与精度要求、计算原理/公式。

其中,某些监测参数(如食道压、顺应性、肺牵张指数等)可以表征患者呼吸器官状态或呼吸障碍情况,并对医师评估患者自主呼吸功能或调节呼吸机治疗参数起到指示或参考作用,此类监测参数还需明确其临床意义及公认性。

(4)报警及其他参数

一般考虑如下参数中适用项目:(1)报警参数的设置范围、默认值;(2)呼吸系统泄漏量、吸气阀峰值流速等其他参数。

5.其他

(1)软件核心功能

呼吸机软件一般用来控制呼吸机的运行或反馈患者相关生理参数,其核心功能包含对各项参数的控制、监测和报警,还可以包含各种临床功能模块,例如自动流速调节、预设体重计算潮气量、快速充氧等功能。一般需重点对比与控制参数、临床功能和具有临床诊断意义的监测参数相关的软件功能的算法原理、输出原则和输出形式,必要时还需考虑对比输入参数的条件要求(针对原理较新的核心功能)。

(2)使用方法

对比使用方法,重点关注特殊功能应用。

(3)禁忌症、防范措施和警告

使用方法、禁忌症、防范措施和警告等内容,主要考虑参考同品种等已批准产品进行规范描述,如存在差异的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三)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分析与证据举例

呼吸机产品可能存在不同通气模式、适用人群等要素的组合,通气波形是机械通气输出的关键因素,不同类型的通气模式在波形原理、生理学效应等方面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而不同人群(如成人与新生儿之间),潮气量、压力值的设置原则存在很大差异,且新生儿人群对于压力/潮气量的峰值要求更为严格,呼吸机的安全有效性一般通过相同适用人群下波形对比等同予以确认。在进行临床评价时,可考虑选取多个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最大程度覆盖申报产品的技术特征。以下列常见的差异类型为例,说明可供参考的安全有效证据。

1.可采用台架测试可论证差异部分安全有效性的情形

当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存在如下差异时,一般可考虑通过台架测试(含体模试验)等方式证明差异部分的安全有效性。

(1)气动原理图、气路设计存在差异的,需考虑分析论证气动原理图的等同性,或提供申报产品气动原理的计算机/数学模型结果论证设计的合理性。

(2)气体驱动类型(如高压气体驱动与内部涡轮或者压缩机驱动)的差别需提供申报产品气流稳定性测试,输出压力范围对比等论证安全有效性。

(3)报警参数的差异一般可结合临床指南、专家共识、临床文献等方式说明其设置的安全有效性。

(4)参数名称存在差异,但其类型、定义和计算原理相同(如窒息通气时间和吸气时间)或者两参数间为学术界公认的等同变体(如吸气暂停和吸气流速),可提供相关说明论证安全有效性(如解释说明和计算公式)。

(5)参数定义存在差异,但申报产品参数由同品种产品的某些参数计算而来,且已有临床应用中采用相关参数进行呼吸机的控制和报警(如时间常数由阻力和顺应性计算而来) 或者参数计算公式为公认且得到已有临床实践认可 (如肺过度膨胀系数、肺牵张指数Stress Index等),可提交相关参数用于呼吸机控制的合法获得临床文献数据论证其安全有效性。

2.需考虑动物试验和/或自身临床数据的情形

通气波形可以反映机械通气过程中压力、流速等关键参数的连续变化,通气波形对于机械通气输出的评估至关重要。因此,各通气模式的波形对比后和适用范围的等同性需重点关注,若不能认定为等同的,需针对差异部分考虑提供动物实验数据,必要时还需考虑提供申报产品自身临床数据。

(四)同品种临床数据总结

同品种产品在临床应用时产生的安全有效性数据,可以为申报产品提供临床证据。宜结合产品技术成熟度、风险程度、同类产品风险受益的确定与否等条件,综合考虑提供同品种产品上市前和/或上市后临床数据。风险较高或风险受益不完全确定的功能、应用,需要结合更加广泛、全面、充分的临床数据评价其安全、有效性。

常见的同品种产品临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不良事件;

(2)临床试验数据;

(3)临床文献的数据;

(4)临床经验数据;

(5)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

目前临床上对于呼吸机的不良事件已有一定认识,不良事件与并发症一般以排痰困难、气压伤、感染、死亡等较为常见。对于技术较为成熟,临床应用广泛、风险受益认知较为充分的产品/功能,需提交同品种产品上市后的不良事件及与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对于技术特征相对较新、同类产品临床应用较少、风险受益认知尚不充分的产品/功能,还需依据具体情况,提交同品种产品的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

文献数据和临床经验数据等的检索、各数据集的整理、分析等,参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

不良事件、与临床风险相关的纠正措施数据可整机进行评价。其他数据,针对具体评价目的收集的数据,需按评价目的不同,分别进行分析。同品种数据仅需对于本次申报相关的部分进行收集,无关部分可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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