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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多省均下调
发布日期:2018-11-27 00:00浏览次数:3059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5月27日发布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5年第53号)》,公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药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调整了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制定了医疗器械新的收费标准。


医疗器械注册费用是国际通行的一项既有成熟制度。国际上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对医疗器械的注册活动进行收费。实践证明,这是一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我国实施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收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注册成本,但不会构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企业是典型的“理性经济人”,注册成本增加会刺激企业强化质量,从而获取质量提升带来的经济回报。从长远看,有利于提升企业对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质量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国家进一步规范管理医疗器械注册工作。

 

那么,截止至2018年11月16日,我国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公布二类收费标准,其中,九个省市相继降低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标准,吉林省注册收费下调5%,陕西省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分别降低10%,黑龙江省国产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20%,具体情况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由上图可见,北京虽然免收延续注册费用,

但其首次注册费用依然处于领跑地位,

与最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相比,差值约6.2万元

海南、山东、江苏、广东首次注册费用都超过8万元

而四川、云南、贵州首次注册收费标准较低,不超过5万。

 

福建省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发布《关于降低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8〕187号),规定于2018年9月20日起,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

 

上海市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79号),对国产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收费做了调整。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30%,此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内财非税〔2017〕472号),规定自4月17日,免收延续注册费。

 

北京市

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17〕569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免收延续注册费。

 

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于2018年8月1日,浙江省注册费用下调30%。

 

陕西省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核定药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复函》(陕价费函〔2018〕102号),规定自2018年7月21日,国产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分别降低10%。

 

吉林省

吉林省物价局发布《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7〕13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吉林省注册收费下调5%。

 

黑龙江省

黑龙江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清理规范一批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33号),规定自2017年8月1日,黑龙江省国产二类医疗器械首次、变更及延续注册费用各减少20%。

 

四川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584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按50%征收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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