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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说明
发布日期:2025-12-25 00:00浏览次数:62次
2025年12月25日,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大家介绍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说明,一起看正文。

2025年12月25日,为支持医疗器械出口贸易,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服务性事项办理,国家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为大家介绍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说明,一起看正文。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jpg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办理说明

1.申请表填写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涂改。

2.拟出口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和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应当分别提交申请表。

3.按照《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报送资料,报送的资料应当按照规定中的顺序排列并标明序号。

4.申请表中填写的产品信息和企业信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载明内容,或者备案信息一致。

5.对于单次申请办理多个产品、单个产品的型号规格较多等情形,申请表相应栏目可以注明“见附页”,附页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6.如有其他情况,如因命名规则等原因导致的产品中英文名称差异,或者需要列明品牌名称、商品名、货号、产品编码、产品目录号、厂商识别代码等,请在申请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写明具体内容。

7.省份二位字母码表如下:

序号

名称

字母码

序号

名称

字母码

1

北京市

BJ

17

湖北省

HB

2

天津市

TJ

18

湖南省

HN

3

河北省

HE

19

广东省

GD

4

山西省

SX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GX

5

内蒙古自治区

NM

21

海南省

HI

6

辽宁省

LN

22

重庆市

CQ

7

吉林省

JL

23

四川省

SC

8

黑龙江省

HL

24

贵州省

GZ

9

上海市

SH

25

云南省

YN

10

江苏省

JS

26

西藏自治区

XZ

11

浙江省

ZJ

27

陕西省

SN

12

安徽省

AH

28

甘肃省

GS

13

福建省

FJ

29

青海省

QH

14

江西省

JX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NX

15

山东省

SD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XJ

16

河南省

HA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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