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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鼻腔清洗液技术审评要点
发布日期:2026-11-02 00:00浏览次数:17次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联合发布《海水鼻腔清洗液技术审评要点》,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近日,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上海市医疗器械化妆品审评核查中心联合发布《海水鼻腔清洗液技术审评要点》,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海水鼻腔清洗液注册.jpg

海水鼻腔清洗液技术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是海水鼻腔清洗液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控制方面有重要影响的技术要求/审评共识的文件,通过综合分析海水鼻腔清洗液的风险和受益信息和/或海水鼻腔清洗液领域的科学研究,提炼汇总为本文件,用于规范技术审评工作,统一技术审评尺度。

本审评要点是对海水鼻腔清洗液预期能达到安全和性能指标的验证/确认要求,供注册申请人准备注册申报资料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医疗器械标准的前提下,结合产品的具体特性,使用本审评要点。

本审评要点是在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技术审评经验的积累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一、适用范围

本审评要点适用于按照第II类医疗器械管理的海水鼻腔清洗液,分类编码为14-15-04。通常由喷雾器和喷雾液构成。喷雾液由纯净水和海水/海盐组成。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也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

二、审评主要关注点

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对注册申报资料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一个核心词和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品名举例:如生理性海水鼻腔清洗液、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海水鼻腔清洗液分类编码为14-15-04。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例如:喷雾液组成成分不同,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高

渗、等渗清洗液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因灭菌方式不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

产品组成成分和配比相同,仅包装材质不同或包装形式不同,可划分为同一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工作原理

应描述申报产品的工作原理,如通过物理冲洗减少鼻腔黏稠分泌物及外来刺激物,包括喷雾器的工作原理,明确是否含抛射剂、压缩空气等。

2.结构组成

通常由喷雾器和喷雾液构成。

喷雾液由纯净水和海水/海盐组成。喷雾器的罐体通常为铝罐或塑料罐,由罐体、喷雾部件(阀)、喷嘴、外罩组成。应列明产品组成成分和包材种类。

应说明产品各成分的名称、含量及其在产品中的作用。

海水鼻腔清洗液.jpg

可提供产品结构示意图和/或产品图示,如图1所示。本审评要点中的图示仅为示例,实际不同厂家结构设计可能有所不

同。

3.型号规格

应明确申报产品型号、规格。

可以按产品包装材料划分型号,如铝瓶、塑瓶。可以按装量或尺寸等形式划分规格,例如:500ml/瓶等。不得出现“依据客户需求提供定制”的描述。

4.包装说明

应详细说明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应包含同一注册单元所有型号规格产品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以非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5.研发历程

阐述申报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作用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7.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1)适用范围

应当描述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预期用途。用于急慢性鼻炎、过敏性鼻炎、鼻息肉、鼻窦炎等鼻腔疾病患者的鼻腔清洗,也用于鼻炎手术后及化疗后的鼻腔清洗。

(2)预期使用环境

应明确申报产品使用场所要求,如医疗机构、家庭等。

(3)适用人群

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

(4)禁忌证

应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的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鼻内大面积创面者禁用等。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应依据GB/T42062提供产品风险管理报告。注册申请人应重点说明:申报产品的研制阶段已对有关可能的危害及产生的风险进行了估计和评价,针对性地实施了降低风险的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产品性能测试对上述措施的有效性进行了部分验证,达到了通用和专用标准的要求。注册申请人对所有剩余风险进行了评价,全部达到可接受的水平。产品风险分析资料应为注册申请人关于产品安全性的承诺提供支持。应对申报产品的可能危害进行判定并列出清单(详见附件)。

参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产品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3.1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法规要求。建议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组成成分、含量或含量范围、喷雾器的抛射剂、灭菌方式(如适用)、

初包装等信息(可以附录形式列明)。

本条款给出需要考虑的产品主要技术指标,如有其他指标,注册申请人结合相应的标准、产品设计特点及临床应用进行制定。

3.1.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应说明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和/或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对于型号和/或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1.2性能指标

申报产品的性能指标建议包含以下几点(包括但不限于此):

1.外观

2.装量

3.氯化钠含量

4.化学性能(酸碱度、重金属等)

5.渗透压

6.喷瓶性能(如每喷喷量、液体残留量、喷射压力、密封性等)

7.无菌或微生物限度

注册申请人对宣称的其他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等。

3.1.3检验方法

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其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2产品检验报告

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3同一注册单元内注册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中所检验产品应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代表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资料,说明其能够代表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要时提交不同型号规格产品的差异性检测报告。

4.研究资料

4.1原材料控制

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配制工艺、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供应商信息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应列明全部添加成分及含量,所含成分应不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研究证明材料。

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应提供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和检验验证报告,包括海水的来源、污染控制、处理方式和结果要求。

4.2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化学/材料表征、物理和/或化学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申报产品应按照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开展生物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生物相容性评价的依据、项目和方法。产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与人体接触的性质和时间。实施或豁免生物学试验的理由和论证。对于现有数据或试验结果的评价。

若开展生物学试验进行评价,在试验项目选择时应考虑产品预期接触的部位以及产品的接触时间。海水鼻腔清洗液属于表面接触器械,与损伤表面短期接触,根据现行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要求,需考虑的生物学评价终点至少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反应、刺激或皮内反应、热原和急性全身毒性项目评价。

若申报产品通过与市售产品的等同性比较的方式进行生物学评价,应按照《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要求进行,应提供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具有等同生。

该类产品为液体,初包装材料中成分存在向产品迁移的风险,开展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应充分考虑初包装对产品生物相容性的影响。

4.4灭菌工艺研究

海水鼻腔清洗液通常为非无菌提供。若以无菌形式提供,应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注册申请人应开展以下方面的研究:

4.4.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方法等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4.4.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4.4.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0,提供灭菌确认报告。可根据适用情况选择灭菌方式:

如采用湿热灭菌,参照GB18278.1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如采用辐射灭菌,参照GB18280.1、GB18280.2、GB/T18280.3等标准的要求开展研究。

4.6稳定性研究

4.6.1货架有效期

应提供货架有效期研究资料,证明在货架有效期内,产品可保持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的研究。

注册申请人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是验证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直接证据。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4.6.2包装研究

应提供包装研究资料,明确产品的包装形式及材质并证明在宣称的有效期及规定的运输储存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湿度、光线的波动)下,能够对产品起到防护作用并保持产品性能。

注册申请人应提交最终成品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验证资料。对于在加速稳定性试验中可能导致产品变性而不适于选择加速稳定性试验研究其包装的情况,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进行验证。

包装研究资料可依据GB/T19633系列标准对包装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价。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的密封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或洁净控制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有效期。其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

4.6.3使用稳定性

应当提供使用稳定性/可靠性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次数内,在正常使用、维护和校准情况下,产品的性能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对于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开封后可以多次使用时,应对其开封后稳定性进行研究。为确认产品开封后在实际使用环境下,经过一段时期仍然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最长存放时间,建议通过分析评价后选择合适的检测项目,并提供研究报告。

4.7其他资料该产品已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于符合《目录》中分类编码为14-15-04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表,具体提交资料的要求可参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

(四)临床评价资料

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具有等同性,则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相应工作,提供符合要求的临床评价资料。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YY/T0466.1和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说明书中关于产品性能特征的描述不应超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研究资料及产品技术要求,不得含有未经验证的夸大宣传的相关描述。应注意以下内容:1.产品的结构组成及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2.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微生物指标、“非无菌”字样或符号,防止临床误操作。

3.注明产品的组成成分,对产品所含成分过敏的患者,应有相应的警示。

4.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5.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

6.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如产品开封后可多次使用,应当提示使用者该产品开封后应如何保存以及限定时间内使用完毕。

7.使用中若出现粘膜组织不适反应、不慎喷入眼内等,请立即停止使用并清洗干净,必要时及时就医。

8.明确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警示信息、可能的不良事件及处理措施、不适宜应用的特定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

9.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2007年345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8年第6号[Z].

[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6]GB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 湿热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17]GB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

[18]GB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

[19]GB/T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0]GB/T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

[21]GB/T19633.1,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1部分:材料、无菌屏障系统和包装系统的要求[S].

[22]GB/T19633.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第2部分:成形、密封和装配过程的确认的要求[S].

[23]GB/T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4]GB/T42061,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

[25]YY/T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6]YY/T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7]YY/T 0698.2,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第2部分:灭菌包裹材料要求和试验方法[S].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5版)[S].

四、编写单位

浙江省医疗器械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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