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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6-09-15 00:00浏览次数:46次
前两天正好有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客户问到有关水银玻璃体温计的销售合规问题,没想到这两天国家药监局在官网公开回复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一起来看官方回复。

前两天正好有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客户问到有关水银玻璃体温计的销售合规问题,没想到这两天国家药监局在官网公开回复山东省药监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一起来看官方回复。

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jpg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6〕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二、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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