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8年8月首次公开亮相之后的再次提请审议。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对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并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对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首次提出法定要求。
引言:2018年4月20日,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18年8月首次公开亮相之后的再次提请审议。此次民法典编纂的最大亮点,相比一审稿,二审稿体现出了鲜明的时代性,对社会各方普遍关注的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作出了回应,并首次从法律上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的医学和科学研究作出规定,对药物及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首次提出法定要求。

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内容之一:对医学临床试验活动严格规范
草案一审稿第七百八十九条规定了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的要求。对此,有意见提出,对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保护,必须进行严格规范,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意见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二是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三是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中,对本次草案作如下修改:
A.将此类活动的规定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
B.增加规定,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
C.删除有关禁止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规定。
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相关内容之二: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科研活动
有的地方、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公众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道德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二审稿在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一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此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