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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之GB 9706.1-2020及配套标准实施问题
发布日期:2022-11-06 14:00浏览次数:1436次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项目来说,补检将拉长注册周期。因此,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来说,务必要关注GB9706.1-2020标准,及其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实施相关事项。

对于医疗器械注册项目来说,补检将拉长注册周期。因此,对于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来说,务必要关注GB9706.1-2020标准,及其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实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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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之GB 9706.1-2020及配套标准实施问题:

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由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4月9日发布,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其配套的并列标准已经全部发布,专用标准正逐批发布。

截止目前,GB 9706.1-2020系列标准已发布59项,除2项(可用性、闭环控制器)为推荐性标准外,其余57项均为强制性标准。其中1项通用标准、7项并列标准和39项专用标准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8项专用标准将于2024年5月1日或8月1日实施,4项专用标准将于2025年5月1日或6月1日实施。

在法规层面,《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新的强制性标准实施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及时识别产品技术要求和强制性标准的差异,需要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在《医疗器械注册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新的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申请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达到新要求,不予延续注册。同时,《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因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并结合GB 9706.1-2020系列标准的实施日期,积极识别产品为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所做的变化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中规定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情形。如果是符合应当办理变更注册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附件7的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提交变更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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