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法规、注册、临床、体系认证、信息系统一站式服务
24×7服务热线:0571-86198618 简体中文 ENGLISH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关于我们>新闻动态
医疗器械注册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何种情形无需变更注册
发布日期:2021-12-17 15:26浏览次数:1836次
标准的制修订及变化是常态,医疗器械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化,何种情形下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标准的制修订及变化是常态,医疗器械注册(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内容发生变化,何种情形下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jpg

医疗器械注册引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何种情形无需变更注册?

医疗器械注册证(体外诊断试剂)有效期内有新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已注册产品的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均不发生变化,即符合新的强制性标准,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申报产品有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引用强制性标准的形式为“直接引用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标准编号”或者“标准编号+年代号”。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
(二)申报产品无适用的强制性标准
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了某个强制性标准的条款内容,强制性标准更新,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发生变化,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未发生变化;或者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参考引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发生变化,但产品技术要求仍参考引用更新前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内容。
上述两种情形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或者仅更新引用的标准编号和/或年代号,无需办理变更注册。
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涉及国家标准品换代更新的情形,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Copyright © 2018 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咨询 浙ICP备18025678号 技术支持:熙和网络

新闻动态